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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专利、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作者:管理员2017年01月11日点击数:21787

为确保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与种质资源研究所(以下简称“本所”)及云南省农业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改革与发展目标的实现,完善以产出为导向的激励分配机制改革,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服务能力,推动科技进步,为“十一五”及长远发展做好技术、成果及人才储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及大学、科研院所实施的相关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成果奖配奖,根据目前本所财力状况,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均以奖金总额的25%配奖,今后视所效益情况逐步提高。

第二条:国家级各类课题以及国际基金课题的第一主持人在项目经费到位后,奖励项目经费总额的3%,其中10%由所里配奖,其余计入课题酬金中列支。

第三条:国内一级核心刊物(参照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相关认定)上发表论文,给予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知识产权为本所)影响因子乘1000的奖励,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及SCI收录影响因子在3.0以下(含3.0)的论文,给予影响因子乘3000的奖励,影响因子3.0以上的给予影响因子乘5000的奖励。国内论文由所里发奖,国际论文及SCI收录的论文所里配奖其中50%,要求课题同额配奖,计入课题酬金列支。

第四条:出版专著,国家级出版社出版,5万字以上的奖励2000~10000元,所里配奖其中20%,其余由课题工资列支;省级出版社出版,5万字以上的奖励1000~5000元,所里配奖其中20%,其余由课题酬金列支。由所学术委员会评定具体奖励档次。

第五条:发明专利(指获专利证书,知识产权归本所所有),国际发明专利奖励1~2万元,国家发明专利奖励1000元。

第六条:获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每次奖励1500元,农作物新品种审定每项奖励1000元,新品种认定每项奖励800元。

第七条:兼职科技开发创收奖励其上交部分奖励基金总额的50%,专职科技开发创收奖励其超出基本工资总额部分的50%。鼓励职工直接或间接开展成果转化应用推广,除按院的规定分成外,由所奖励上交所部分的20%,在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技术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所学术委员会评定给予一定奖励。

第八条:为鼓励跨学科、跨单位合作创新,对于同等第一作者及同等通讯作者均视为第一完成人及完成单位给予奖励,其余按排名及实际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由所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为落实研究生补贴的以奖代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的论文,由课题负责人在课题人员费支出中给予所奖励标准的1~2倍奖励,具体额度根据其实际贡献由课题负责人确定。

第十条:为所或重点试验室争取专项经费,项目验收后,由所奖励基金中给予总经费的0.1%~1%奖励主要负责人及完成人,具体额度由所长办公会决定,如为所领导牵头,当事人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按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本办法提及的论文和专著需同时署所的全称及“云南省农业生物技术重点实验室”。

第十二条:对于提升本所或重点实验室在国内外影响力而在国内外相关学术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的,由学术委员会根据其实际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三条:获得国突、国贴、省中青年学术技术和技术带头人、技术创新人才或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含联合资助)、重大专项子专题,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由所及重点实验室分别授予“突出贡献人才”、“杰出人才”荣誉称号,并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含联合资助)、重大专项子专题、杰出青年基金主持人分别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第十四条:课题酬金优先落实各类人才奖励的单位匹配部分,课题负责人参照本办法对完成课题贡献突出的业绩(如论文、专利、专著、品种等)进行奖励或优先分配。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无特别指定第一作者的均为第一完成人或通讯作者,本所或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所学术委员会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定的相关规定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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